2009-05-06 00:00
吸引資金回流 OBU專戶享租稅優惠
財金兩部達成共識,將營造優惠賦稅環境,吸引資金回流,投資人海外資金信託移轉或匯回台灣,並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OBU)開設特別專戶者,停泊達八年以上的資金,屬於本金部分可以全免遺產及贈與稅;專戶利息並可享四年免徵所得稅優惠。
金管會已在4月下旬,將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,但金管會有意將租稅優惠擴及外匯指定銀行(DBU)部分,包括利息所得免稅、並排除最低稅負制,以及投資人移回資金,轉至指定銀行兌換成新台幣,進行資產管理,屬於DBU部分的特別專戶銀行及資產管理機構亦給予免稅待遇,財政部均不同意,需待行政院協商。
財政部長李述德昨(5)日指出,吸引海外資金在OBU開設特別專戶,不可能全部免稅。
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也表示,資產管理中心的賦稅優惠還需要協商。金管會送交行政院審查的條文規定,投資人在該條例生效後二年內,自海外移回的資金在OBU開設特別專戶,可享以下租稅優惠:
一、條例施行後的二年內,匯入OBU 特別專戶的資金產生的利息,可享四年利息所得免稅。
二、投資人死亡時,其在OBU特別專戶及指定銀行特別專戶人的資產滿八年者,其信託移轉或匯入的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,但只限匯入本金;贈與稅亦同。
三、OBU特別專戶銀行內資產管理業務所產生的銷售額,四年內可免徵營業稅,所使用的各種憑證亦免徵印花稅。
金管會已在4月下旬,將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,但金管會有意將租稅優惠擴及外匯指定銀行(DBU)部分,包括利息所得免稅、並排除最低稅負制,以及投資人移回資金,轉至指定銀行兌換成新台幣,進行資產管理,屬於DBU部分的特別專戶銀行及資產管理機構亦給予免稅待遇,財政部均不同意,需待行政院協商。
財政部長李述德昨(5)日指出,吸引海外資金在OBU開設特別專戶,不可能全部免稅。
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也表示,資產管理中心的賦稅優惠還需要協商。金管會送交行政院審查的條文規定,投資人在該條例生效後二年內,自海外移回的資金在OBU開設特別專戶,可享以下租稅優惠:
一、條例施行後的二年內,匯入OBU 特別專戶的資金產生的利息,可享四年利息所得免稅。
二、投資人死亡時,其在OBU特別專戶及指定銀行特別專戶人的資產滿八年者,其信託移轉或匯入的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,但只限匯入本金;贈與稅亦同。
三、OBU特別專戶銀行內資產管理業務所產生的銷售額,四年內可免徵營業稅,所使用的各種憑證亦免徵印花稅。
證券金融業 | 經濟陳美珍 | 點閱(??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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